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传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代表人:刘澄清,深圳市华新华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新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华新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告于本案受理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有关原告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提起,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大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唐公司负担。大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规定中的“债务人”,针对的是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承受诉讼的情况。当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其债权人对其主张债权时,方才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由债权人向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可见,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不能是债务人(破产企业)本身。而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东出资纠纷,是由被上诉人(破产企业)提起的诉讼,由上述可知其并不具备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起诉的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援引《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北京高院管辖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对于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管辖,该规定己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排除在外。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菜市××大街××号,因而此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华新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已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受理华新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目前,该破产清算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根据大唐公司上诉理由,本案涉及地域管辖异议的问题,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事实,原审法院已于2015年9月2日裁定被上诉人受理华新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华新华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审法院提起,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大唐公司上诉提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债务人指的是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在本案中即为华新华公司,因此,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大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大唐公司上诉认为华新华公司在本案中为债权人,故不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邹 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