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5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路。
法定代表人:刘兆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徐集村。
法定代表人:董华友,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武 俐
代理
审判员 董运平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