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537号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37号

申请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B座1306室,

法定代表人:马祥,机构代码:58302666-6

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崔前志,机构代码:75683746-8

被执行人:崔前志,男,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机构代码:78305967-3。

被执行人:刘三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260万价值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金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