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606号
申请执行人:吕美俊,男,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春华,男,生于1977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美俊与被执行人韩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吕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韩春华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韩春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韩春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韩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次查封。吕美俊亦未向本院提供韩春华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韩春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美俊有权要求韩春华继续履行债务,韩春华负有继续向吕美俊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