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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1民初2805号

张孟涵与张磊、郝星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孟涵,张磊,郝星星,郝鹏,巩义市泰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1民初2805号

原告:张孟涵,女,201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许培红(系张孟涵的母亲),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郝星星,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郝鹏,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西岭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50722985N。

法定代表人:谢明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661889636R。

主要

负责人:郑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浩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孟涵与被告张磊、郝星星、郝鹏、巩义市泰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6日,张孟涵法定代理人许培红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孟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孟涵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