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934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翔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蒋震远。
被
申请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碧湖大道6号恒太工业园A栋一楼、B栋一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风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财产保全的金额为43353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震雄JM650-C3-SVP/2注塑机3台、震雄JM800-C3-SVP/2注塑机1台、震雄JM1200-C3-SVP/2注塑机1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