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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民初498号

陈祥秀与陈祥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陈祥秀,陈祥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9民初498号

原告:陈祥秀。

委托代理人:武绍华,威信县扎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祥忠。

委托代理人:李洪毅,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秀诉被告陈祥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寻求和解处理途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秀撤回对被告陈祥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陈祥秀负担。

审判员  马太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