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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黄远容与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远容,闵晓莉,罗江龙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黄远容,女,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闵晓莉,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江龙,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黄远容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除了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在其工作单位有工资、奖金收入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闵晓莉的工资和罗江龙的工资、奖金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留、提取。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闵晓莉在珙县档案局的全部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奖,直至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为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远容,并经其委托代理人袁体雄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