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从朗,男,1964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咸宁市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组**号。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大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从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从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谭从朗来到大冶市大箕铺镇、浠水县散花镇、鄂州市沼山镇等地,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盗得现金及物质共计价值人民币13387.6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谭从朗携带老虎钳、蛇皮袋等工具来到浠水县散花镇涂墩村“百佳惠超市”,撬窗进入店内,盗得现金300余元及红金龙牌软红香烟8条、利群牌香烟3条、黄鹤楼牌软蓝香烟5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2条、黄鹤楼牌硬珍香烟2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97.26元。2、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从朗携带老虎钳、蛇皮袋等工具来到大冶市大箕铺镇“欣荣批发部”,撬窗进入店内,后被店主刘某发现,被告人谭从朗逃离现场。3、同日,被告人谭从朗又来到大箕铺镇邓垅村“综合服务社”,撬窗进入店内,盗得现金70元及红金龙牌软红香烟3条、黄鹤楼牌软蓝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21.88元。4、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谭从朗来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周某副食店”,翻墙进入店内,盗得现金800余元及黄鹤楼牌硬珍香烟4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3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39盒、黄鹤楼牌软蓝香烟41盒、黄鹤楼牌满天星香烟34盒、黄鹤楼牌1916香烟2条、黄鹤楼牌软红香烟14盒、中华牌硬品香烟1条、中华牌软包香烟1盒、黄鹤楼牌硬盒香烟1条、红塔山牌传奇香烟1条。被告人谭从朗在携赃逃离时,赃物被失主追回。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162.30元。5、2014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谭从朗来到鄂州市华容区“家家兴超市”,钻墙进入店内,盗得现金200余元及红金龙牌软红香烟2条、黄鹤楼牌软蓝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36.20元。被告人谭从朗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从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从朗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和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曹某、胡某、周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谭从朗的供述;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从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从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从朗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从朗在部分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从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