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呈淮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呈淮建材经营部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31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