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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361号

胡庆莹与白城市美达服装有限公司、胡建忠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庆莹,白城市美达服装有限公司,胡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胡庆莹,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美达服装有限公司,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胡建忠,住白城市洮北。本院在执行胡庆莹与白城市美达服装有限公司、胡建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终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