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
被执行人:郏凯凯,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受理的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郏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46176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反馈信息、无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执行,车辆无反馈信息,无法网上查封、无法找到下落,工商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结本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