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6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铁南路。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主要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8月22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昌图某某镇政府财政所有村级管理费人民币1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昌图县某某镇政府财政所的村级管理费人民币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