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被执行人:李传行,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珠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移交执行李传行支付受理费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新民、广州市南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缴纳受理费5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新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6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陈文超
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肖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