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天芬,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培彬,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天芬与被执行人黄培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争议款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杜天芬自愿与被执行人黄培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培彬如于2017年农历12月30日前支付争议款10000元,于2018年农历12月30日前支付争议款10000元,则放弃本案其他一切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永
审 判 员 王宗揆
代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茂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