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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674号

李亚林与陈善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林,陈善得

裁判文书全文

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674号原告李亚林,男,地址:××区五社**号,被告陈善得,男,地址:××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亚林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