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674号原告李亚林,男,地址:××区五社**号,被告陈善得,男,地址:××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亚林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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