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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终77号

陈军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胜,鲁修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军胜,乳名铜炮,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鲁修亮,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修亮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陈军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鲁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二、被告人陈军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鲁修亮、陈军胜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予以没收。陈军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军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鲁修亮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陈军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军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军胜撤回上诉。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夫军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