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85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孙圣锋,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刘粉玲,女,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孙圣锋、刘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孙圣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9130.65元及利息、律师费17419元;被执行人刘粉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7537元,由被执行人孙圣锋、刘粉玲共同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孙胜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映翠南路2号乐从雅居乐花园16座1601房产,但因该房产系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抵押物,且该房产仅办理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因而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856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