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程军。申请执行人孙开宇。被执行人林轶杰。被执行人韩雪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轶杰、韩雪娜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23号楼4-5-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大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