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94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李明兆,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兆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且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李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