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住所地: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4年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饶屹,男,1964年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杨小鹏,男,1977年生,汉族,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25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小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9150.7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小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亮
审判员 段 琳
审判员 马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富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