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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503号

魏忠军、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忠军,李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03号申请执行人魏忠军,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忠军与被执行人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超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弭 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