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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30号

王宝、王占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王占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王占全,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王宝申请王占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占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堡案款20124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20124元。现被执行人贾玉福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善湖

审 判 员  宋玉刚

代理

审判员  白海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