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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执496号

罗成与汪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成,汪祥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罗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云梦县,

被执行人:汪祥勇,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新华书店内退职工,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成与被执行人湖北汪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23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标

审判员  杨 巍

审判员  黄建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