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余祥,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徐向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徐向海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向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祥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徐向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祥借款本金80000元、诉讼费23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向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祥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元利
审 判 员 屈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