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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644号

高武燕与王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武燕,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高武燕,女,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高武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等。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王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武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亮(2017)渝0118执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