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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民初360号

王朝勇与陆兴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朝勇,陆兴天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360号原告王朝勇,男,1975年6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陆兴天,男,1985年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勇诉与被告陆兴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勇于2017年2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生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王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王朝勇负担。

审判员 殷 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明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