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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74号之一

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利贯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利贯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48223-5,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清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兴利贯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9226-4,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中华村平廊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石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利贯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于2017年03月28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04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郗新龙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