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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68号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杨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杨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68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源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露,女,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杨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