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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小卫与李香友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小卫,李香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小卫,197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李香友,男,1960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任小卫申请执行李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香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