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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500号

安丘市金银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惠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丘市金银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惠发纺织有限公司,济南明城服装有限公司,刘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00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金银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健康路西段南侧(南关村)。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惠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中心广场2号公寓310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明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刁镇瑞祥商场西区A-09。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被执行人刘波,男,生于1976年8月1日,汉族,济南明城服装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金银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惠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明城服装有限公司、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为威海市,我院经与威海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协商并发出委托执行函,威海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同意由其委托执行,威海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将我院委托执行退回。现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济南明城服装有限公司、刘波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弭 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