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888号原告袁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被告马某,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
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田志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