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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290号

张大龙与匡永洪张洪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大龙,匡永洪,张洪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大龙,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匡永洪,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张洪美,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张大龙与匡永洪、张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匡永洪、张洪美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匡永洪所有的房屋、车辆在本院另一案件中处置,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文全

审 判 员  徐厚荣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