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大龙,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匡永洪,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张洪美,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张大龙与匡永洪、张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匡永洪、张洪美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匡永洪所有的房屋、车辆在本院另一案件中处置,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文全
审 判 员 徐厚荣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