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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735号

潘钊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潘钊锋,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项学通,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项学信,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潘钊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5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强军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骆浩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