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瑞林,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杨瑞林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38亩(属林地,不符合徐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工建钙粉厂,现已建成宿办舍两间,彩钢厂房一座,建筑面积379.25平方米,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处罚:
一、责令杨瑞林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38亩土地;
二、限杨瑞林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8亩土地上新建的宿办舍两间,彩钢厂房一座,建筑面积379.2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杨瑞林处非法占地罚款第平方米19元,3.38亩计42750元。被执行人杨瑞林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杨瑞林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5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春
审判员 张会义
审判员 刘晨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