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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2522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周锦让、区世仕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周锦让,区世仕,甄国伟,邓丽霞,陈燕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叶志荣。被执行人周锦让,男,1964年04月0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区世仕,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甄国伟,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邓丽霞,女,1965年0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陈燕连,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锦让、区世仕、甄国伟、邓丽霞、陈燕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周锦让向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59499.99元、截止至2016年2月6日的透支利息1486.55元、滞纳金5647.76元,从2016年2月7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供款协议书》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执行人区世仕、甄国伟、邓丽霞、陈燕连对被执行人周锦让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816.34元,申请保全费1353.17元,合共3169.51元由被执行人周锦让负担,被执行人区世仕、甄国伟、邓丽霞、陈燕连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负责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案件的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少文

审判员  李毅明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耀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