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郭井财,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淑萍,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淑艳(李淑萍姐姐),女,汉族,1972年生。本院在执行郭井财与李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淑萍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淑萍所有的房产、土地已设置抵押及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淑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铁军
审判员 张春禹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