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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2号之一

战新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战新,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号之一

原告:战新,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被告:徐亮,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新与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6万元,其余3万元原告已经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顺

审 判 员  杨艳红

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