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号之一
原告:战新,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被告:徐亮,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新与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6万元,其余3万元原告已经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顺
审 判 员 杨艳红
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