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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28号

重庆恭鹏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恭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恭鹏商贸有限公司,住九龙坡区袁家岗162号众科大厦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009-8。法定代表人詹友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10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9203055247M。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重庆恭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渝0109执428号一案,应执行案款261270.3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张腾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诗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