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保3号
申请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华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蔡华,系该公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黄平维赛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龙塘村教育区(中等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郭尧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位于黄平县新州镇龙塘村的黄国用2012-17-××××号土地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黄平维赛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龙塘村的黄国用2012-17-××××号土地(面积133340㎡),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吴 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常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