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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执73号

高德奎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德奎,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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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73号申请执行人高德奎,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哈雅村。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胜利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9004160614申请执行人高德奎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2)梅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可以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德奎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