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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191号之一

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与卢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卢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191号之一

原告: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经营者:门海波。

被告:卢金伟。

原告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与被告卢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1日6立案。

原告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豪门建材装饰商店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