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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567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淑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淑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被执行人陈淑琼,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陈淑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陈淑琼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1598.64元、利息2377.49元、滞纳金1392.71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4元由陈淑琼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5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淑琼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5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斌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