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善恭,男,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八盘村**号。
被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兴,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张善恭与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善恭支付征地补偿款827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因义务人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善恭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八盘村村民委员会资金账户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杨宏伟执行员 基 翔执行员 韩文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晶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