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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督12号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泽秀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泽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督12号

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6744396-9委托人诉讼代理人:彭万昱(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曾泽秀,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县农商行”)与被申请人曾泽秀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高县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叶姗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