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督12号
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6744396-9委托人诉讼代理人:彭万昱(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曾泽秀,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县农商行”)与被申请人曾泽秀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高县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叶姗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