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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83号

王宝凤等十七人与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凤,王荣,尹建忠,赵国忠,张宝琴,张小玲,曾小英,裴秀鹏,李建伟,席秀丽,王伟平,王肖宽,董小燕,孙绿叶,张俊芳,曹亚苹,李俊霞,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凤,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荣,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尹建忠,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国忠,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宝琴,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小英,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裴秀鹏,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建伟,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席秀丽,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伟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肖宽,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董小燕,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绿叶,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俊芳,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曹亚苹,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俊霞,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经营者:刘建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凤、王荣、尹建忠、赵国忠、张宝琴、张小玲、曾小英、裴秀鹏、李建伟、席秀丽、王伟平、王肖宽、董小燕、孙绿叶、张俊芳、曹亚苹、李俊霞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建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经营者刘建珍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资金3499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