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廷艳。被执行人邹文峰。被执行人王淑彬。申请执行人刘廷艳与被执行人邹文峰、王淑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3350元、保全费2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经被查封,但是不宜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於国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