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262号移送单位: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63年4月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耿春恒。申请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3民初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4-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小客车一辆已被其他案件所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宏伟
人民陪审员 崔 敬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少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