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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9528号

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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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9528号申请执行人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428号。法定代表人郭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58号街坊鑫通大厦B座17层。法定代表人吴波。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6日���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3517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