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烨楠(曾用名吴潮键),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高潜(曾用名魏银城),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巧珍,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魏霖,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烨楠因与被上诉人魏高潜、被上诉人肖巧珍、原审第三人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1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烨楠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或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基于合同且涉诉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发生纠纷,两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有权选择其经���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基于合同且涉讼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发生的纠纷,两被上诉人并非接收货币的一方,上诉人才是两被上诉人认为的接收货币方。两被上诉人正是凭借上诉人账户接收到货币,编造所谓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两被上诉人的请求是依法判决能否归还。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两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认为涉讼标的是因给付货币而发生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是指纠纷诉讼发生前的给付,即上诉人的接收货币,不是指尚未依法确定是否应归还的请求方。
二、原审法院(2017)粤0511民初109号之一民事裁定记载两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兴归文昌路X号文昌北住宅区X区X栋X房,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记载,两被上诉人对此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正是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间存在姻亲关系,上诉人更清楚两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汕头市潮阳区东山润泽山庄X栋X房。
四、被上诉人魏高潜于2014年4月8日登记成立“潮阳区文明幼儿园”,其既是举办者也是法定代表人。
五、被上诉人肖巧珍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金银岛花园村香榭公寓X幢X号复式房产,与两被上诉人所谓租住的汕头市金平区竞长东巷X号X房,面积、居住条件相差甚远,无法令人相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属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经查,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两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书证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因此两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认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被上诉人提供的一、《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陈锡芳的证人证言;
三、经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街道竞长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崎碌派出所分别加盖印章的《报告》,对两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在汕头市金平区竞长东巷X号X号房一年以上的事实予以证明,依法可作为认定两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依据。上诉人主张其才是接收货币一方,两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汕头市潮阳区,本案应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或者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举证的由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出���的《证明》,与两被上诉人举证的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相左,且该居民委员会已在后份证明材料中写明“吴烨楠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我平东居委会,导致我居委会开出证明有误,因此2017年4月20日我居委会开具给吴烨楠的证明作废无效”。由此,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明》依法应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两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辜昭宏
审 判 员 李 铿
审 判 员 林思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丽琳
书 记 员 辛远帆 微信公众号“”